近日,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17年度申报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为切实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装备水平,经国家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审议,“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已于2016年度启动,并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本专项按照全链条部署、一体化实施的原则,共设置了关键核心部件、通用科学仪器和专业重大科学仪器3类任务。2016年本专项主要针对科学研究、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需求,部署核心关键部件12项、通用科学仪器12项、专业重大科学仪器16项,国拨总经费约6亿元。在总体布局上,紧扣我国先进制造、新材料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对核心关键部件和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迫切需求,拟支持50个方向,占本专项“十三五”总体任务布局的 40%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约为7亿元。
专项定位:
本专项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其他渠道,已取得的相关检测原理、方法、技术或科研装置,开展系统集成、应用开发和工程化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皮实耐用”和功能丰富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产品,并服务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成果是以市场前景广泛的关键核心部件和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为目标(国内已能自主配套的核心部件,科学仪器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商业化前景不明确的核心部件与仪器研制等工作,以及临床医疗仪器、生产设备、机械装备、平台建设等,不属于本专项的支持方向)。
申报主体:
结合本专项的特点和定位,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所设项目均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企业结合国家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联合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优势力量参与项目研发工作(主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撑),落实目标任务明确、产权和利益分配明晰的产学研用结合机制。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企业在专项中的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项目实施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作用。
支持方式:
本指南每个方向可支持1~2个项目(对评审结果相近但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同一指南方向可先期支持2项,经中期评估后择优支持)。所有立项项目均须通过技术评审和非技术评审,且实施“后端资助”和“限额资助”机制。“后端资助”,即结合科学仪器开发的特点,以及我国科学仪器产业发展现状,强化风险共担机制,在任务书约定的中期节点前主要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实施,资助20%的国拨经费。经中期评估,对达到预期目标、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的项目,再按计划给予支持。“限额资助”,即根据专项总概算和评审立项情况,分别设定核心关键部件和整机的国拨经费资助额度上限。
立项基本要求:
1)国内外需求迫切,目标仪器设备应用单位明确且具有代表性,相关原理、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部件与科学仪器产品。
2)目标核心部件与仪器设备整体设计完整、结构清晰合理,技术路线(含软件开发)可行,工程化方案、应用开发方案可操作性强;项目质量管理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等非技术内容可行。
3)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4)对核心部件类项目:原则上承担单位主营业务为核心部件生产企业,项目实施后能够获得全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就绪度达到7级以上,并在相关仪器主要生产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形成一定市场规模,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5)对仪器整机类项目:根据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的自身规律,每一个项目应包括仪器开发(含软件开发)、应用开发、工程化开发(含可靠性开发)和产业化开发等类型工作。除仪器设备开发单位外,产业化单位、应用单位也应从项目设计开始,全程参与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项目实施三年后,目标仪器技术就绪度达到7级以上,可形成一定市场规模,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6)承担仪器开发任务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应用开发任务。
企业牵头承担项目的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较强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达到同等条件;
(3)项目与企业重点发展方向相符;
(4)与项目参与单位具有前期合作基础;
(5)与项目参与单位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专项经费分配、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机制;
(6)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与专项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1:1。自筹研发经费和专项经费均应用于项目研发活动,不得用于生产线、厂房等产业化能力建设。
项目组织要求:
(1)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科学仪器设备发展的顶层设计、资源整合和扶持培育。
(2)项目推荐单位要组织项目牵头单位,会同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积极开展项目设计和策划工作。在项目设计时,既要注重技术问题,也要注重工程化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等非技术问题。
(3)项目推荐单位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提出时落实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配套条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联合优势力量共同开展项目设计和实施。
(4)项目推荐单位在组织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除考虑技术可行性外,还应重点关注工程化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等非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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